4月10日上午,我市“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企业”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金华安邦护卫公司举行。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市本级企业代表、退役军人及家属等,共计90余人参加。
会上,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许保国详细解读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士兵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向企业代表和退役士兵代表赠送宣传手册和书籍。
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许保国
企业代表、退役军人代表作表态发言,表达对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与支持。
企业代表:浙江金华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退伍军人代表:杨卫清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范晓东就如何进一步优化退役军人税收优惠体系建设,当好退役军人“娘家人”提出指导意见,并宣布活动正式开始。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范晓东
据悉,此次宣传活动启动仪式9县市区同时联动,共计参与企业132家,退役及军人家属2000余人,税务工作人员150余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37人。此次“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企业”活动是今年宣传月的系列活动之一。
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创业就业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省进一步明确,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例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我市税务部门将严格落实好减税降费“四实四硬”的要求,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确保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红包”送到广大退役军人的手中,用落实政策、优化服务的“拼”,切实提升退役军人的“获得感”。
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土兵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I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土兵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I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企业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五、随军家属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六、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残疾军人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八、安置残疾军人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每安置1名残疾军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1.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具体请致电123636或者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82469821)